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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季度光伏地面电站新增装机大幅下降

    所属分类:政策动态发布时间:2018-12-03

    26日,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1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光伏领域,受益企业落在光伏设备企业。从2019年起,国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企业生产PECVD等设备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原文如下:

     

    财关税〔201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1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1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11日起执行。对201911日以后(含1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81231日前(含12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9630日前(含6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2019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911日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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